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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制度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4-09-01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第一章 总则
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,促进教学与生产的紧密联系,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意识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》(教高[2000]2号)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系(部)、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。

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原则:

(一)质量至上原则。选择专业对口、设备设施先进、技术力量雄厚、管理水平高,满足专业实践教学要求的企业,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,确保实习实训的顺利进行,确保教学质量。

(二)工学结合原则。通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,积极探索工学结合、校企合作、产学一体的办学途径与方法。

(三)成本最低原则。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,尽可能立足于本地,保持相对稳定,节省经费开支。

(四)互惠互利原则。校企双方应互惠互利,学校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培训服务,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和就业机会,实现“双赢”。

第二章 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程序与要求

第四条 所开设的每一个高职专业,建立3-10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。

第五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,系(部)向教务处提出申请,由教务处会同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、相关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后,提出初步意见。系(部)根据教务处等部门的初步意见,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协商,草拟校企合作办学协议书。

第六条 系(部)将与企事业单位草拟的校企合作办学协议书报教务处,教务处会同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查后,报院务会审定。

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学协议书由学院与企事业单位签订。协议书一式四份,合作办学的企事业单位一份,教务处、校企合作办公室、系(部)各一份。

第八条 校企合作办学协议书签订后,校企双方互相挂牌,企事业单位为学院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,学院为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培训基地。

第三章 校企合作办学的内容

第九条校企合作办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:(1)双方合作的项目;(2)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目标与教学要求;(3)双方的权利和义务;(4)学生实习实训安排、食宿、安全保险、实习工资和奖励等;(5)双方合作的年限;(6)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。

第十条 对合作办学单位提出的人才培养、员工培训、课程进修、咨询服务、信息交流、技术开发等要求,学院相关部门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考虑。

第十一条 系(部)为合作办学单位提供优先选聘毕业生的优惠。

第十二条 在学生实习实训时,合作办学单位应按实习实训教学的要求,选派素质高、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担任实习实训指导工作,免收有关费用,并尽可能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工资、实习奖学金等。

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单位除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外,还应尽可能地参与学院专业教学计划改革、课程设置、教学改革、实习教材编写、科技开发、成果转化、学生就业、“双师型”教师培养等工作。

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

第十四条 系(部)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直接管理。各系(部)、校企合作办公室、教务处要经常深入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检查督导,及时解决实习实训中存在的问题。

第十五条 各专业每学期的教学安排中,须制定具体的校外实习实训计划。专业负责人要与基地主管领导共同协商研究,精心组织,妥善安排,使计划得以逐项落实。每项实践活动要有教案,有详细记录,有总结,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学生总结实习实训的收获。实习实训资料由系(部)分专业归档。

第十六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要根据教学需要,配置结构合理、数量足够的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。系(部)必须指定专业教师作为实习实训指导教师,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,进行实习实训质量考核及管理。

第十七条 学院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人员的工作量计算、补助费用等方面的相应政策,鼓励他们努力做好实习实训工作。

第十八条 系(部)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查小组,对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情况和实习实训情况进行检查、督导和评估。

第十九条 系(部)认真做好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年度工作总结,每学年召开一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实习实训研讨会。